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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人大法学考研笔记资料历年真题

时间:2015-06-06     来源:     作者:育明-王老师      点击量:993

2014人大法学考研笔记资料历年真题 (法的作用)

 

 

【复习策略】

 

本章是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主要方面之一,即法的作用。通过第一章法的内容和法的本质的理解,我们对法的作用就会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也就是说法的作用实际上就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进而我们可以知道法的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复习时要联系第三编法与社会各章节的内容进行复习。本章考题名词解释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不会出现简答。

 

 

 

 

【常识串联】

1、社会调整:概念和分类。社会调整也称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

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社会调整有四种分类。

2、法的作用:概念和分类。法的作用又称为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三类,法的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和思想影响作用。

 

【重点精讲

1、 社会调整分类和社会调整发展的规律性

社会调整也称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法律调整不是唯一的社会调整方式,社会调整是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比如道德规范调整,宗教戒律调整等互相联系着的子系统共同将整个社会调整称为一个有序的共同体。

社会调整有多种形式,它可以按照四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指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它的长处在于能够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充分考虑每一具体情况的特点。所以,个别调整往往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有主观性支配的,同一个问题由于办案人员不同,处理结果往往不同。这种调整方式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而不能形成统一的、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如法律规范、政策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比赛规则等。它的长处是通过一般的规则,确定在特定形式下一切人都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方向,或是针对某一类人、某一类情况的行为方案,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同时,它也使人们能够预先判断自己的行为的价值和后果,并据此作出选择,因此,规范性调整具有很高的效率。但是,规范性调整的不足之处在于,它不能考虑具体的、个别的情况和该情况的独特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当出现规则所没有概括的新情况时,它往往墨守成规,缺乏灵活性。

 

因此,规范性调整需要个别性调整加以补充,两者不可分离。

 

(2)根据社会调整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以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从我们一生下来,社会就通过各种教育(家庭、学校、社区等)使我们认识到什么情况下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从而是外在的行为规则内化,

使我们不自觉的就按照此种规则去行为,从而成为一种习惯。因此,内在调整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外在调整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外在的社会调整根据其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又可以分为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前者是指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发奖金等,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实现对人们的行为施加影响大社会调整;后者是指通过制裁的方式,如复仇、赔偿、监禁、适用刑法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实现对人们的行为施加影响的社会调整。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在一个社会里共存,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

 

(3)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由正是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正是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组织等执行的社会调整,它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正式的社会调整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专门化的社会调整,它是在非正式的社会调整不完善、不足以保证人们服从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产生的。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无需专门人员负责的、自发的社会调整,如赞扬、嘲笑、批评等。在现代社会,正式的社会调整占主导地位,但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在一定范围inei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4)根据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可分为自己解决和由第三方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有自己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在无需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当中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谈判等。由第三方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依靠没有直接参加到冲突中去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措施,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另外,我们社会调整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主要有以下四点:

(1)社会调整措施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任何社会调整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也没有哪个社会调整产生后就被束之高阁了。每一种社会调整的产生和发展都必

 

定在客观上有其需求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的需要决定的。

(2)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一开始,某

些社会调整方式的产生是外在的客观需要使然的,但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人的认识能力越来越高,于是自觉的进行规则的制定,规范性调整越来越受

重视并且越来越繁荣。

 

(3)在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完整的调整系统。随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手段也从单一性向多样性变化,由单纯的习惯调整分化为多种多样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宗教、礼仪、习惯、政

策、法律等规范体系,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调整系统。

 

(4)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相互协调。在阶级社会,法律调整是一种出现较晚的规范性调整,但由于其本身特殊性质和作用,常常在社会调整中居于重要地位,统治阶级总是使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与法律相协调,在法律调整系统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往往直接将其他的社会规范赋予法律的性质。因此,法律调整在现代社会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2、法的作用及其分类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它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表现。同时它又对同样处于上层建筑的政治、文化、各种思想等也产生作用。研究法的作用一般从三个角度进行:一是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社会政治职能,这是从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使命来看的。二是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具有的特殊职能。三是法的思想影响作用,这是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的。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这是法的本质的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

法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了法存在的根本价值,是法的阶级意志性的集中体现。法的政治职能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一般说来,国家权力和法在政治方面的职能和作用有一致性,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法在政治方面的职能主要表现在确定一个国家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属性;政体,即国家的组织形式;政党制度;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和

 

 

作用;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首先,法对经济基础有重要的反作用。其次是法在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中有重要的作用。再次,法可以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部分内容在后面

第三编法与社会中的法与经济一章有详细论述)(3)法在文化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文化教育制度,规定发展文教事业的基本方针、原则、途径和管理制度。其次,确认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及其发展方向,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该社会思想伦理价值观的正当性,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将大量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并保障其贯彻落实。再次,培养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在全社会道德观念、法律价值观念和标准的转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4)法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如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措施,通过一系列倾斜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差距;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等。

法的社会职能,即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对一切有关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法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生产,建设和管理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发展文化科学技术、教育、人口、公共卫生,维护交通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等。这种职能具有社会意义,往往不是某一个阶级的法所特有的,而是任何社会的法所共有的,因此没有意识形态性。

法的政治职能和法的社会职能的关系。两者并不是互不相容的。法总是一定人类社会的法,法的阶级性反映着法的社会性。法来自于人类的社会生活,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法的社会性带有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于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因此,两者是内在统一的。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即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是指法作为社会调整措施所专门具有的作用,它反映了法律作用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这两个基本元素来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它作用与人们的行为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积极义务,即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如履行合同。(2)授权,即规定一方有做或不做某事的自由。如物权中的所有权。(3)禁止,即规定不得做某事。如不得侵犯他人身体。(4)制裁,指当人们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时,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如侵权损害赔偿。

   法的规范作用按照作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法的调整作用。即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它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它建立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可也分为两种:(1)静态的调整职能,主要方式的授权和禁止。(2)动态的调整职能,其主要方式是积极义务。

    二是法的保护作用。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法的保护作用是反映的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往往是同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如对犯罪的人施加刑事处罚。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这是一种直接的影响,这种作用贯穿于法律调整的全过程:(1)通过法的创制活动,将大量立法者的政策、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宣示、鼓励一定的价值标准和思想道德原则。(2)通过法的实施和实现,将法律原则、思想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社会生活中反复实践、贯彻执行,既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又

对他人产生思想影响。二是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这是一种间接的影响。许多社会关系法律不予调整,但不等于法律对其没有任何作用。这种作用通过三个渠道实现:(1)衡量价值。法律本身所负载的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宣告对该社会思想伦理价值观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衡量。(2)提供信息。给人们提供这样的信息,即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使人们对行为的结果有一定的预期。(3)培养法律意识,支配人们的思想。这点很容易理解,无需多讲。

3、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我们必须客观的认识法的作用,既不能轻视法的作用,也不能夸大法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否定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正确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立法者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和客观规律的限制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限制而任意立法,也不可能依靠法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2)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法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如爱情、友情等。(3)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社会关系改变了,法律没有与时具进时,此时的法律即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4)法还受到被社会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在此法律意识的大小决定了法律作用发挥的大小,法律不加以运用自然其作用再大也大不到哪去。

 

【答疑解惑】

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的区别,详见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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