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的原则
【复习策略】
本章法的原则是第三版教材新增的章节,需要注意,很可能成为新的命题点。法的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本章应当与第十八章一起进行复习。
【常识串联】
1、法的原则:是反映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障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成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
2、法律原理:对法律上之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教义、信条。
【重点精讲】
一、 法的原则
1、概念:法的原则是反映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质,促进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指导,保障法律运作的动态平衡并证成其法治理念的基础性原理和价值准则。
2、从以下几个层面把握:
(1)从原则的起源及其内容角度看,法的原则是社会一般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产物,是社会成员普遍和根本的道德价值与道德标准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深深的根植于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和价值评价当中,缓慢演进,最后为法律所确认。
(2)从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角度看,它是使法律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与规则保持连续、稳定和协调的保证。
(3)从原则在法律运作中的功能角度看,它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是立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
(4)从原则区别于非原则的属性角度看,作为法的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和可证成性。
3、法律原则存在的基本理由
(1)从法律的内在逻辑角度看,它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之间的桥梁,是立法、司法、守法的指导思想和立足点。
(2)从法律的外部逻辑角度看,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
(3)从经验角度看,法律原则存在于各种法律之中,它既存在于国内法中,也存在于国家法中;既存在于整体法中,也存在于部门法中。
(4)从思想论争的角度看,一方面,法律形式主义的不合理性早就受到恩格斯
的批判。另一方面,原则也具有其内在的缺陷。因此,如何准确的界定法的原则,
积极发挥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寻求规则与事实相结合、内在逻辑与围在逻辑
相统一之路便是合乎逻辑的了。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1、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和范围来划分,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2、就原则涉及的内容看,可分为法的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3、根据适用于法律调整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立法原则、法的适用原则、法律解释原则和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4、就原则产生的渊源基础来看,可分为法的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5、根据原则内容的不容来划分,可分为实体性原则与程序行原则。
三、法的原则的功能
1、在法律创制方面的功能
(1)法的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的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的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在法律实施方面的功能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在个案中作为对某个具体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或正确性进行评价的标准。
(2)在法律规则出现规制的“漏洞”时,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源”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规范涵摄过程,从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经济原则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2)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原则;
(3)社会主义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4)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
(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6)宏观调控的原则。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政治原则
(1)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
(2)人民主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
(4)个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5)基层自治的原则。
(6)“一国两制”的原则。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文化原则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
(2)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3)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1)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2)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增长相协调的原则。
(3)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法制统一的原则。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5、职权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答疑解惑】
一、 法的原则与法律原则
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的基础性原则和价值准则,作为由法律明文规
定的基本原则,其本身是成文法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审判案件的明确依据。
后者则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阐述,是法律的公理
或法律教义、信条。它不是正式的法律规范,大体可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
二、法的原则与法律规则
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调整某一个或数个行为领域,甚至涉及全部社会关系的
协调和指引;后者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
适用方式不同:前者可以“部分”的适用,即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
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后者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
案的。
两者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而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而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其适用就是为了实现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目标。
三、法的原则的功能与法的原则的效力
前者前面已讲明。
后者大体体现为六个方面:
1、法律原则的效力普泛性地体现在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即只要法律条文发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着法律原则在起作用。
2、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从而以法律原则来填补法律规则失效后的真空。
3、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4、当法律规则之间出现冲突时,根据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冲突。
5、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6、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通过法律原则来续造相关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