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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科技大学行政管理考研参考书

时间:2014-06-02     来源:育明上海分校     作者:管理大牛      点击量:989

3.2 课后习题解析

1、简述行政权力和其他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行政权力之外的其他政治权力既包括国家权力,也包括非国家权力,主要是指立法权力、司法权力、政党权力。由于职能的不同,行政权力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差异性来体现的,具体内容如下:

( 1 )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同属于国家权力,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 从权力的性质和作用结果看,立法权力是各种社会权力集中的直接体现,其方向和轨道是多数人向少数人的集中,在整个国家权力回路中是输入的过程和阶段;行政权力则是由少数人向多数人的扩散,在整个国家权力回路中是输出阶段。

② 从权力的功能看,立法权力的功能在于制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其作用在于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势和规律,概括出社会活动和各种集体行动的准则与规则;行政权力则是要执行国家法律,推行政府政策,其作用在于将立法权力确定的制度规则和一般准则再具体应用于行政权力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

③ 从权力的价值原则看,立法权力追求民主,行政权力追求效率。

( 2 )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也同属于国家权力,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① 权力运行方向不同。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司法权力的行使则带有某种平行性,可以视作国家权力运行过程当中的平衡调节器。

② 主体在权力体系中的独立性不同。行政权力的下级主体受上级的指挥与控制,司法权力的各级主体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③ 权力的作用和功能不同。行政权力是要积极地去实现国家意志,而司法权力主要在于消极地保障国家意志的实现不受干扰。行政权力的作用一般是主动的,而司法权力的作用一般是被动的。

( 3 )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

行政权力与政党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与其他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表现不同。

① 在资本主义政党政治条件下,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之间的区别表现为:

a .权力的目的不尽相同。行政权力的目的在于执行国家意志,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保证社会利益的实现,是普遍主义的目的取向。政党权力的目的则是执行本党集体的意志,其所要实现的目的只能代表社会当中部分人的利益,是特殊主义的目的取向。

b .权力结构不同。一般说来,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运行回路的一部分,但政党权力却自成回路,本身就有一套完整的权力输入和输出系统。

c .权力的合理合法程度不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然的合法性基础,其对于国家意志的执行,在社会看来是天然的合理而且正当的。政党权力属于一种集团性权力,没有必然的合法性,需由法律专门规定,其在社会当中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是有限的。

d .权力客体不同。行政权力的客体是整个社会,而政党权力的客体只限于党内。

e .权力手段不同。行政权力拥有暴力威慑的后盾,且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行使权力,而政党则依靠意识形态等符号力量,主要通过纪律手段行使权力。

②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政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的区别不像资本主义条件下那么明显。

2、如何理解“行政改革就是行政权力的再分配。

  “行政改革就是行政权力的再分配”可以从以下凡个角度进行理解:

( 1 )行政改革的过程涉及行政权力的再分配。行政改革是指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

( 2 )行政改革是行政权力再分配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权力的再分配是政府对行政权力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一般有两种情况:

外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这是随着整个社会利益的调整和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而进行的行政权力再分配,即行政改革。

内源型行政权力再分配。这是在既定的政治、经济体制之内,由于行政体系内部的权力主体或对象发生了局部变化,行政权力需要做小幅度调整,主要表现为机构的改变、撤销、合并甚至扩大等,又称行政改组,行政改组也是一种形式的行政改革。两种形式的行政改革,都推动了行政权力的不断发展。

因此,行政改革就是行政权力的再分配。

3、解析行政权力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张力。

  行政权力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张力可以理解为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冲突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凡个方面分析:

( 1 )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通过人格化来实现。行政权力的运行离不开人的因素。权力与人的结合过程便是行政权力人格化的过程,行这一过程通过人事行政过程而得以实现。无论是结构性行政权力,抑或是功能性行政权力,都包含着一系列的职位,这些职位都是需要人来承担的,行政权力的分配最终也是将权力授予特定的人。只有在人发挥了作用之后,行政机构才具有活的动力,整个行政权力主体也才能运转起来。

( 2 )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要求非人格化。行政权力属于公共权力,但当其分解为具体的职权之后,就与占据一定职位的人的利益产生了相关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如果不对拥有自己利益、占据相应职位的人进行约束,滥用职权不可避免。这必然妨害公共利益的实现。

( 3 )解决两者冲突的根本在于制度化。要解决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的冲突就要求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好权力、机构、职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界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化机制。所以,与制度化相应的“普遍标明”的原则,就成为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了。

4、简述行政权力分配应该遵循的原则。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是各级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步骤。为此行政权力分配必须遵循相应的分配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1 )程序必须合法。合法性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运行的根本保证。行政权力分配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合理合法的规则进行。只有程序合法,行政权力才能保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才能获得行政客体乃至全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从而也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

( 2 )职权必须分明。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必须作出明确无误的规定。权限划分既要考虑到行政主体内部上级的权力控制能力和下级的权力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行政客体的范围等问题。职位与权力要保持切实的统一,否则,就会引起行政组织内部的矛盾,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 3 )权责必须一致。行政权力所要负起的责任既包括政治层面的责任,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责任。每一级的行政权力主体既要对公民、宪法及国家政治权力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又要对的上级机关、行政法规和行政制度负有相应的责任。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权责分离现象,都是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所应该防止的。不仅如此,权力的大小也必须同责任的大小相一致。行政责任一般是通过法律后果表现出来的,权责一致是实现法治行政、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 4 )权利必须明确。行政权力主体完成职责的过程就是承担义务的过程。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利益问题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应该注意每一个行政主体在克尽职责后应得的利益和应该享受的权利,这样行政权力的行使才能获得现实的动力。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利益的大小不能只根据权力的大小而定,而应该直接与行政责任相联系,二者之间成正比关系。

( 5 )内容必须全面。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各级行政主体都应获得与其权力层次及功能相一致的全面的职权。权力主体在人权、财权和物权各方面应该齐备,缺一不可。行政主体既要有权指挥一定数量的下级人员,又要有权调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物资或一定数额的资金。同时,各级行政权力主体在如上所述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利益等方面,也必须实现完整的结合。惟有在分配时保证内容的全面,行政权力才能成为完整统一的体系而发挥作用。

5、简述行政权力分配与政治授权之间的不同。

  行政权力分配是一个权力分割的过程,而政治授权则是具有赋权性质的行为。两者之间的不同在于:

( 1 )主体不同。行政权力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政治授权的主体是人民或代议机关。( 2 )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性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及其代议机关。而政治授权的权力则来源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权力是通过政治授权实现的。

( 3 )性质不同。政治授权和行政授权之间的区别,实际上是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区别。( 4 )具体内容不同。行政权力分配是行政权力体系内部不同层次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不同层次的政治授权则是对行政权力在多级分配过程当中能量消耗的补充。

6、简述如何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处理集权与分权之间的关系。

  与行政权力的两种分配方式相适应,行政权力分配当中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结构性权力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即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中央与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功能性权力的集中与分散问题,即在行政职能和任务方面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的要点在于:

( 1 )适度原则。这是指无论是集分关系,还是收放关系,就必须使权力在集中与分散之间保持一个恰当的度。行政权力过于分散会使行政工作迟滞不前乃至宏观失控,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又有出现专制甚至是独裁的可能。随着社会公共事务的逐渐增多,行政客体日益庞大,行政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上级行政机关又无力事事过问,适当地分散权力给下级主体或客体也是大势所趋。

( 2 )特殊性原则。这是指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度,必须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情况妥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7、简述行政特权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特权是行政主体因为特殊需要,具有的某些不受一般行政法规约束的权力。行政特权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

( 1 )必须以特殊的义务为前提的。特殊的权力意味着特殊的权利,对于牺牲相应权利的公民而言,他们需要行政主体尽到特殊的义务来交换。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是一种对应关系。行政主体不能只享有特殊权利而不履行特殊义务。

 ( 2 )与相对方权利义务平衡。从法理上讲,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力(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平衡的。基于行政特权的这些特殊性的授予必须谨慎,既要有特殊的需要作为前提,又要有特殊的责任义务作为基础,执行时也要有一定的制约机制,而且还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8、简述行政授权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分工、行政助理、行政委托及法律关系上的行政代理的区别。

  行政授权作为行政权力分配的主要形式,不仅存在于行政权力的纵向分配当中,而且也存在于行政权力的横向分配当中。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分工、行政助理、行政委托及法律关系上的行政代理都有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 1 )行政授权与行政分工不同。行政分工是指不同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各负其责,彼此之间未必有上下级隶属关系;而行政授权则包含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的监控与报告关系。( 2 )行政授权与行政助理不同。行政助理是由人来帮助负责者去处理行政事务,接受别人帮助的行政人员仍然负有其全部责任,而助理别人的人自己没有多少责任;在行政授权中,被授权者则负有相当的责任。

( 3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不同。行政委托指的是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其中作为委托对象的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行政权力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或法定个人,委托的事务是比较具体的。而行政授权的对象一般在行政权力体系内部,授予的任务也不像委托的事务那么具体。

( 4 )行政授权与行政代理不同。行政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依法代替某一行政人员执行其任务,并要自负其责;而行政授权则是被授权者负责行使其法定的职权,并非代替他人。

9、简述行政授权需要的条件。

  行政授权必须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授权的条件可以理解为如下几个方面:

( 1 )行政授权需要良好的组织和人事基础。主要指以下凡个方面:

① 行政管理的目标已经确立,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行政工作的预期成果标准已经普遍制定,并且这些标准都是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

② 行政组织机构已经建立,组织结构系统完善,要素完整,功能健全。

③ 行政首长认为组织内部的人事安排大致已经确定,不再担心部属的过分变动。

④ 行政组织各个层次的人员尤其是主管与部属之间能互相信任,组织内部气氛和谐。

⑤ 行政组织文化与工作环境良好,工作人员心情舒畅,忠于职守。

( 2 )行政授权必须把握适当的时机。这指的是

① 当行政首长工作负担过重,部属在工作中随时都要找领导决定时,就必须进行授权。

② 当行政组织的指挥系统中有人因工作或其他任务暂时离开,或者遇到高层职位缺位,组织又感到没有适当人员接替时,必须进行适当授权。

③ 当行政机关力求开创新局面,重视解决新问题,行政首长必须集中精力专注于重大的组织工作目标时,需要进行适当授权。

④ 当有关工作人员并不在一处工作时,因为空间上的差别,容易造成不同的想法、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解决问题方式,这也需要有适当的授权。

( 3 )行政授权必须考虑工作界限。一般将泰勒的“例外原则”看作界定授权工作界限的原则。这指的是上级管理者把一般的日常例行性事务交给下属处理,而自己保留对诸如重大政策决定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例外事项的决定权。这样,能够保证上级管理者有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大政方针并研究重要的人事和财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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