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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学专业考研真题

时间:2015-06-19     来源:育明教学部     作者:育明徐老师      点击量:938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新闻学专业 2007年试题

《新闻理论》试题

一、 判断题:判断下列陈述的正误并简述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 新闻事业是各种新闻机构的总称

2、 就像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一样,“有偿新闻”有利于新闻事业的成长

3、 “公众人物无隐私”,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为由向媒体或者其他披露其隐私的人主张权利。

4、 审判公开,是公开审判这一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和结果。是指任何人在受刑事指控或者因其他权利义务涉讼时,有权接受法庭公开的审讯。这是一项基本人权。

二、 简答题(共30分)

1、 简述传媒(报刊)的四种理论。(10分)

2、 简述新闻与宣传的关系。(10分)

3、 如何从媒体法的角度理解舆论监督。(10分)

三、 论述题(共100分)

1、 联系国内媒体新闻评论的近期发展分析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价值。(55分)

2、 根据下面的案例及其背景材料提供的信息,提出9个你认为具有诽谤诉讼规则(规范)意义或者理论价值的观点,并作简要的合理性论证。(45分)

案例——

2003年下半年,天津市语言学会得到举报:天津市外国语学院文化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中严重抄袭。 语言学会经调查,认为举报属实。《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是他人曾经公开发表的。其中包括:吴云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2篇,董志广独立署名的7篇,以及封野独立署名的1篇。而《求是集》的封面赫然标明:沈履伟著。 
     据此,天津语言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 公开信中称:“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
    沈履伟认为这封信的内容严重失实,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在沈履伟的这本论文集中,有12篇均是董志广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以前发表的。董志广,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沈某的大学同学。沈某说,董志广以前发表这些论文都是他们两个人讨论过的,沈履伟还为董查找过一些资料。但是当时发表的时候,并没有署上两个人的名字。董志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此事的态度与他在法庭出据的证言相同:“我和沈老师经常彼此提供文献资料和学术观点。故在我目前已完成的文章中均含有沈老师的劳动与启发。”董志广还说,和沈履伟曾合作创作多篇作品,但是都没有联合署名。但是涉及董志广的12篇文章中,还有5篇是当初发表时董与他人共同署名的。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是吴云。吴云,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吴云先生曾因此事出具一封证言:“我与沈履伟素不相识,更无合作之可能。董志广更未与沈履伟合作。坚决不给沈履伟作证人。” 对此,董志广说,吴老师确实不认识沈履伟,当然不知道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己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而第13篇论文作者封野称:他发表该论文时是1998年。2000年以后,他与沈履伟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探讨。沈履伟将他的论文收入自己的论文集,是经过他同意的。 
    天津语言学会还了解到,董志广1993年申报副教授时,明确申明7篇论文皆为其独立完成,而这7篇在10年后,却成了共同合作。对此,董说,当初两人或是合作,或是自己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沈老师觉得他只是提供资料或帮助,没有署名的条件。因此文章发表就只署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可是董强调,沈没有署名,并不等于没有著作权。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嘚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故判天津是语言学会败诉,并赔偿沈某精神损失1000元。
     天津语言学会不服河西法院的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天津语言学会发现并通过秘书处向外发布:河南大学周宝珠教授《略论吕惠卿》(出版于1982年)被《求是集》全文剽窃,这是被查明的剽窃论文的第14篇。随后,周宝珠将沈履伟和出版《求是集》的天津古籍出版社一并告上了法庭。
     2005年7月18日,贺卫方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英(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数百人联名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开展学术批评反对不端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称天津市语言学会一审败诉是一起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 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是关涉我们中国学术进步与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学人义不容辞的道义责任”,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受法律保护”;呼吁“人民法院应尊重事实,旗帜鲜明地维护学术尊严和社会正义”;希望人民法院“应该有勇气改正错判”;表示“对沈履伟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案深表关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
      
据了解,天津外国语学院曾在2004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经查,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同志的论文集《求是集》一书,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沈履伟同志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出版社注销书号。为严肃学术纪律,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消除不良影响。”
     教育于2005年1月13日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断行为。”第十一条指出:“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2006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语言学会构成名誉侵权,向沈履伟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沈履伟构成剽窃,天津市语言学会的行为无可厚非。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对“剽窃”和“名誉权”作了定义:“剽窃就是抄袭、窃取,是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者言词,或者采用别人创作出的作品而不说出其来源的行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就语言学会发表的《公开信》的内容而言,其所披露的问题基本真实。对沈履伟的不端学术行为,语言学会撰写文章公开进行批评是无可非议的,其文字表述不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且从文章的总体内容看,语言学会发表该文章的目的是通过沈履伟事件呼吁净化学术浮躁风气,提请有关部门及领导对学术界目前存在的学术腐败现象给予高度的重视。由此可见语言学会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亦是积极的、正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内容,对于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若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语言学会发表的《公开信》对沈履伟的名誉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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