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6】雷格斯
生态行政学:是一门运用生态学的方式来研究行政现象和事实的科学,它涉及到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心理环境和生理环境四个方面,其研究的基点在于政府赖以生存和运作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强调政府与其环境的互动和动态平衡。它的创立开辟了行政学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标志着行政学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考点17】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基础
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实际上是指作为国家公共权力机构一部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基础。
在现代民主宪政社会中,这种基础由两大部分构成:其一,经由宪法、法律以及政治传统、社会习惯合法认定和授予的政府行政职能。没有这种合法认定和授予的职能,政府就变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国家公共行政管理事实上将无从谈起。其二,政府在名义上享有、实际上行驶的国家公共行政权力。
【考点18】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
1、政府
2、政府行政机关
3、行政首长
4、政府普通公务员
【考点19】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客体
1、经济性组织 2、社会性组织 3、政治性组织
4、教科文组织 5、新闻性组织 6、公民
【考点20】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
育明教育解析:本考点重点记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两个概念。
(一)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管理法规
1.行政立法:指政府依据立法机关授权而自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等同于立法,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委托立法,即立法机关委托政府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二是管辖立法,主要指依据政府职权而订立的规章制度。
2.行政司法:指行政机关兼掌一部分审判事务的行政现象,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适用、行政机关熟悉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纠纷或事件。
3.行政管理法规:简称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行政法规范性的文件总称。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三类:(1)、自主性行政管理法规,主要对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加以规定。(2)、执行性行政法规,主要指为执行法律或行政上级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通常表现为制定实施细则。(3)、补充性行政管理法规,主要指用以补充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三种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政策
1.行政决策:指行政行为主体即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发挥行政管理的职能,为解决行政管辖范围内注重公共事务而做出的价值选择和行或行动决策。
2.行政决定:在本质上等同于行政决策,但在裁处对象、适用范围和层次上存在着差别。如果说行政决策具有宏观的、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特征,那么行政决定则具有具体的、实施的、方法的、区域的特征,但在某些管理著作中,二者也混合使用,也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是层次较低的行政决策。
3.行政政策:是政治政策的对称,主要是指政府从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出发,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或解决一定的行政管理问题而具体规定的行动准则或方案。行政政策和政治政策都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
(三)行政领导、行政指导、行政引导
1.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行政行为主体、主要是领导者,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使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公共行政事务所进行的各种行政活动的通称。行政领导具有三要素、即行政行为主体、行政行为客体和行政行为自身。
2.行政指导:是政府完成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对特定的行为主体提出的特定行政规范或意向,例如:意见、要求、希望、劝说等。
3.行政引导:指政府通过改变国家政策来对社会行为主体施加影响,促使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趋势朝着有利于国家行政目标实现的方向改变。
(四)行政规划、行政计划、行政预算
1.行政规划:亦称行政企划,是政府对未来就一个较长历史时期的行政目标、实现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以及就其他行政事项所做出的预测性总体构想。
2.行政计划:又称行政设计,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范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时度势,预先拟定的自身的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方法,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根据。
3.行政预算:即国家预算,亦称公共财政预算,是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提出,由立法机关评议、审批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五)行政协调、行政沟通、行政平衡
1.行政协调:是政府为求得和谐一致而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在范围上有两个层次:首先是指政府内部各单位和个成员之间的协调,其次是指政府以公共权力的权威和公平的地位协调社会各方的行为,以促进国家总体利益的实现。行政协调在内容上有两个层次:其一是政府内部避免工作重复或事权冲突,在政府外部缓和或化解社会矛盾,其二是前后左右、上下内外协同一致,形成合力。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管理效应。
2.行政沟通:是国家行政组织内外的相关人员或团体之间在观念、意见、信息、感情方面相互了解和相互认同的活动和过程。
3.行政平衡:是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施政过程中,在维护国家阶级实质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方式,其特点,表现为充分考虑和兼顾各种利益和意见。行政平衡是由政府超然于社会之上的国家行政权利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有效的行政平衡有助于平息事端、避免激化矛盾、安定社会,求得社会的稳定和均衡的发展。
(六)行政干预、行政检查、行政制裁
1.行政干预:是政府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定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过程或行为方式进行介入、干涉、制止和责令改正的总称。
2.行政检查:又称行政性检查,主要是行政执法的形式,在某些条件下则具有一定的司法行政性质,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或公民就有关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对照和评定,并对达不到标准者和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或处罚。
3.行政制裁:是以政府为行为主体而做出的各种行政纪律处分和处罚的总称。其行为对象是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社会行为主体或违反内务纪律的政府人员。
(七)行政扶助、行政救济、行政服务
1.行政辅助:又称行政支持,主要指政府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例如:社会公平、促进发展等,通过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宣示等公共政策形式,对社会特定的阶层、群体、行业等给予某种支持。
2.行政救济:与行政辅助相联系,亦经常表现为一定的政府计划。作为一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方式,亦表现为对社会特定的阶层或群体等给予某种支持。其形式主要有三种:(1)、现金给付。 (2)、税收和费用减免。(3)、兴建救济设施。
3.行政服务:特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国民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