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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万超 行政法与社会科学考研笔记

时间:2015-06-21     来源:育明考研济南分校     作者:苏老师      点击量:1179

百年回顾:晚清以来的立宪运动与行政法

一、苏联模式与法治的歧变(1949-1978)

  (一)引用苏联法制时期(1949-1957)

1. 19492月废除六法全书,宣布英美模式已过时,拒绝了西方的法治之路,转向苏联模式。

2. 苏联模式:把法律视作巩固中央集权,推行计划经济和社会管制的手段,苏联只有法律,没有法治。①在这种模式下,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受到诸多的限制的,理论基础: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极端集体主义与公共利益理论。②在这种法律之上,建立一个强政府而不是有限政府,典型的特点是中央集权,没有严格的分权与制衡,实行党治。③在苏联模式下,行政法是管理老百姓的法律,又称“管理法”。④在这种模式下,对官员的控制不主要是通过法律,而是内部的惩戒。⑤没有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程序制度。

3. 1949-1957:严格学习苏联模式,提出依法行事,颁布行政法律、法规800多部,主要是发展行政组织法、行政管制法和监察法。没有建立起民告官的诉讼制度、没有行政复议、没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没有注重公正的行政程序。

4. 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本法没有有效实施。

  (二)无法时期:1958-1978

    19588月,毛泽东面对大跃进中群众的“冲天干劲”,明确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刘少奇当时也认为,比较法治和人治,看来还是人治可靠些,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相应的,中央政法小组在《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中提议,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自此20年来(1958-1978年),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除了在1975年、1978年为顺应当时“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形势而重新颁布两部宪法典以外,不再制定过一项新的法律或法令。关于中国这段“只有宪法,没有宪政,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只有个人专断,没有普遍民主”的历史,中共中央已经结论性地写进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二、转型发展中的中国行政法(1979—):从法律工具主义向法治主义的迈进

(一)工具主义时代(1979-1989)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

把法律视作保持社会稳定、推行改革开放的手段,强调以行政为中心,淡化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注重对政府的权利控制,尤其是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和公正的行政程序制度。80年代的行政法整体上是政府管理社会和老百姓的管制法。

(二)向法治主义迈进(1989—)

1. 转向法治的标志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

① 第一次提出政府要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提出政府守法观念。

体现了官民平等的思想,允许官民对簿公堂,确保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体现了一种基本的人权观念:即个人通过诉讼的途径纠正政府的违法行为,保护个人的合法的权利。

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本法在中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引入了有限的分权制衡制。

本法直接推动了90年代一系列行政基本法的出台。

2. 1989年以来,行政法的发展方向是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基本行政法有:

1991年通过《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修正为《行政复议法》,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3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4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因立法不公正,戏称“国家不赔法”。

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1997年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建立了行政监察的法律制度。

2000年通过了《立法法》,试图对立法权的划分和公正的立法程序做出规定,但未成功。

2002年通过了《政府采购法》。

2003年通过《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程序法》(草案)。

(三)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方向是:注重发展行政程序法,改革行政管制法。

(四)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1988、1993、1999和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正,但本宪法主要是80年代政治经济体制的产物,尚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有效回应国际人权公约和WTO的基本原则的要求。

三、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法

四、百年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经验与教训

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中国法治建设自戊戌变法到现在主要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而西方主要是从下到上,是民间推动型的。

中国的法治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运动,既得利益者既是改革的动力又是阻力。

中国一百多年来的改革是革命、对抗,强调一个中心;西方的法治强调对话、合作。

中国的法治是运动式的,西方则强调稳定的过程,强调积累。

 

总体上,今天中国只有宪法,没有宪政;只有法律,没有法治;只有行政法,没有行政法治。政府官员和老百姓通常只有法律的知识,而没有法治的意识。中国正处于从人治、乱治转向法治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思考]

1.晚清主张的“君主立宪制”及袁世凯称帝后再次主张“君主立宪制”是否符合国情?

2.理解孙中山的立宪思想及其对民国立宪的影响,如何评价孙中山的训政理论和党治理论?

3.阅读百年宪法典(草案),分析各个时期政体、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你认为中国是否可实行“联邦制”?

4.分析苏联模式对中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影响。

5.结合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行政法,分析中国行政法从工具主义向法治主义的转型。

 

[进一步阅读]

王人博:《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

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于《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学卷》,第1-46页。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与反思”,载于《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包万超:“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卷·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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